人行道騎電動自行車 將開罰

自行車筆記
發表於2020/10/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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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報 /記者王敏旭/新北報導
新北交通局指出,10月12日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禁行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,違者可處300元以上、600元以下罰鍰。記者王敏旭/攝影
新北交通局指出,10月12日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禁行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,違者可處300元以上、600元以下罰鍰。記者王敏旭/攝影


電動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時速最高可達25公里,新北交通局昨天指出,10月12日起,電動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全面禁行人行道,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元以上、600元以下罰鍰;市議員認為許多人不是不守法,而是不知道法規,應有勸導期。

交通局交通安全科技正林祥煙表示,電動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、腳踏自行車都屬於慢車,過去除了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共道標誌,不得行駛於人行道,10月12日起,電動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禁行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,也就是要全面退出人行道,應騎乘於慢車道或靠右路側。

新北交通大隊統計,前年自行車肇事案有10件15傷、去年19件21傷、今年1到8月有10件11傷;林祥煙說,電動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時速比行人速度快很多,若在有限空間同時容許較高速的交通工具,將嚴重影響行人安全。

鄭姓民眾認為,單靠人力的自行車有時車速就很快,電動自行車更快,還是避免在人行道騎乘;經常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載著小孩的民眾認為,騎乘在慢車道相對危險。

新北市議員葉元之說,若以安全為考量,支持交通局政策,不過市府應該有勸導期,不能一開始就加強執法,目前人行道法令複雜,民眾根本搞不清楚,許多人不是不守法而是不知道法規。

新北市議員張維倩表示,新公告施行前需積極宣導,且電動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沒懸掛車牌,檢舉後都需要員警以攔停方式取締開罰,要考量基層員警的工作量及警力需求。

新聞資料來源:udn聯合新聞網